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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建议修改《刑法》第168条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作者:法制网 肖黎明 姜东良
民企高管涉财犯罪呈高发态势


 

法学专家建议修改《刑法》第168条实现法律平等保护


  据权威统计,我国民营经济为国家GDP贡献率达60%以上,就业贡献率在80%以上,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全国845万户民营企业中,真正进行股份制改造,尝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只有大约两万户,不足1%。

  同时,现阶段我国民营经济所受的法律保护也不尽人意。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民营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案件呈高发态势,一些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甚至十几亿元,导致一些企业濒临破产。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甚至不明确,一些涉案人员处理畸轻、甚至得不到处理,不仅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破坏了经济环境、恶化了社会风气,还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江苏力联集团原部分高管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套取公司巨额资金一案就是一起最为典型的案件。

  “随着民营企业对民企高管的重视,民企高管越来越多,企业家犯罪也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民企高管犯罪。”深圳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编撰人王荣利告诉记者,由于民营企业是私人所有,一些人还认为民营企业里的腐败是“家务事”,这种认识助长了非公经济领域的犯罪滋生。

  “现阶段我国民营经济所受的法律保护也不尽人意。”王荣利说,有关民企高管犯罪的问题是1997年刑法修改以后才有的,研究得还不够,预防犯罪方面的培训更是少得可怜。而且,民企高管犯罪不是简单的操守、职业道德问题,其根源要复杂得多。

  “这些年民营企业里的高管出现了相当负面的一些问题,主要与我们的制度、周围的环境有关,其个人品行只是次要原因。”国务院参事室特邀研究员、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会长保育钧也这样认为。

  他说,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曾做过调查,有70%的民营企业老板对聘请职业经理人和公司高管表示不信任,这种不信任的后果非常严重:一会促使很多民营企业向内转——被迫借助家族企业的老规矩来规避职业经理人可能带来的风险;二会阻碍民营企业实行现代企业治理的步伐,使大多数民营企业很难做强做大。

  “职务侵占,如果发生在国有企业,就很容易受到刑事追究;但要是发生在民营企业,很可能会被人为操作成一个民事纠纷,这样的理念制度既不能对民企高管形成约束,也不能形成震慑。”保育钧认为,法律保护和界定私有财产权必不可少。

  “要加快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保育钧说,有了成熟的信用体系,每个人都有了完整的信用记录,民营企业在选人用人的时候就有了真实客观的依据,不至于跟着感觉走,拘泥于一人一事。另外,信用体系对高管本身也是一个约束,会大大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从而走上健康的良性发展轨道。

  “要加快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真正落实物权法。”保育钧说,没有对私有财产权的明确界定和法律保证,民营老板就不可能建立起对高管的信任,建立起对整个社会的信任。

  “在今天的中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明楷、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军、民法学教授杨立新在论证力联集团存在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等严重涉嫌犯罪问题时说,为了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

  4位专家认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该条款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都仅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不能适用于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刑法保护上造成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不平等状态。

  4位专家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实现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